与社会心理学有关的几种犯罪原因理论

发布时间:2022-08-10 来源:听心教育心理网 2660 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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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挫折侵犯理论。这是美国心理学家多拉德和米勒提出的理论。认为人在受到挫折后,必定发生攻击行为,发生攻击行为必定有挫折。挫折是指对达到目的的行为动机的干扰或阻碍。人们追求目标的动机越强,受挫折后侵犯的强度越大。这个理论重视犯罪中的心理因素是正确的。但是,忽视了人们的意志对情绪和行为的控制。

2、标定理论。标定理论是由坦南鲍姆、霍华德、贝尔克提出的一种行为越轨者理论。认为行为越轨者是被“标定者”贴上标签的人。这种“标定者”可以是社会组织或其他个人。一个人一旦被贴上了标签,就被看作危险人物,而“行为越轨者”自身的自我概念也发生变化,自认为是“越轨者”,促使他犯罪。这个理论的优点在于推动人们研究社会团体与越轨者个人之间的相互作用。

3、社会学习理论。这是以萨莎兰、班杜拉、希杰斯等人为代表的理论,认为犯罪是通过后天学习而获得并保持的。这个理论对犯罪和犯罪心理的研究,集中在犯罪行为的学习机制上。

4、中和理论。这是由赛克斯等人提出的,认为人们的行为总是受其思想意识支
配的,即使犯罪也可能是接受了社会建立起来的规范。犯罪之所以发生,是因为罪犯对于犯罪感的中和,即把犯罪行为合理化,如表现为对罪责推卸、对犯罪后果的否定、对犯罪性质的歪曲和对谴责的反击等。罪犯认为犯罪是合理的,因而促使了犯罪。

5、随异交往理论。这是社会学家埃德文、萨莎兰提出的,认为犯罪多是在诸如家庭、邻里或同辈团体这些亲密的社会团体中和他人互动之后习得的行为。一个人是否犯罪,首先要看他是否把自己看作越轨者并扮演这一角色。如果只是和越轨者交往而没有和越轨者认同,那么产生越轨行为的可能性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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